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5********,汉族,高中文化,邵阳县**管理局**管理所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湘******号轻型货车沿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厂地段时,因避让行人致车辆失控侧翻至对向车道,将对向车道内的行人罗某某撞倒,造成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湘******号轻型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家属8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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