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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4********,侗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贵州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09时1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D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石阡中甘线4KM+100M路段处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陈某某撞到在地,造成行人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驾车人吴某某未按规定倒车的行为,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陈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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