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冀E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福安市下白石镇润丰客运站内倒车时碰撞碾压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併胸、腹部挫伤伴骨折,脏器破裂失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万元,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经济赔偿凭证、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苏某某、郭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5.福建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福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