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大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司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侨,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7时3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辽B****6小型轿车,沿庄林线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行至庄林线137公里处,将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H****3小型轿车,沿庄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该路段时将已倒地的王某某二次碾压。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沿海产业基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现场勘查、事故调查认定,吴某某、李某某共同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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