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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白果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4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F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赫章县白果镇西屯街方向往赫章县白果镇大营方向行驶,行至赫章县白果镇南环路新车站与赫章县司法局中间路段处时,碰撞从左往右横过马路的行人朱某某,致朱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使用肇事车辆送朱某某去医院抢救,朱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系巨大暴力损伤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吴某某在夜间有雨气象条件下驾驶车辆疏忽大意,且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朱某某未观察过往车辆动态,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赔偿朱某某家属人民币54.2万元(其中吴某某赔偿人民币5.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9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行人朱某某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起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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