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与21日6:1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赣A*****号五菱牌小车行驶至进贤县**镇**路路段时,因疏于观察,车辆前部碰撞到行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倒地受伤、后续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现场拨打120并报警,积极救治伤者罗某某。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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