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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粤K*****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高州市顿梭往化州新时代方向行驶,于16时10分途经S277线72KM+800M处高州市荷塘大道路段时,由于驾车疏忽大意,超车时与被超车辆没有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碰刮前方同向由余某某无证驾驶的粤K*****号二轮摩托车,造成余某某被货车右后轮辗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某及车主方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吴某某为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取得了谅解,本院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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