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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前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吉J****1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沿东三家子乡东三家子村西三家子屯屯内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在道路南侧路边行走的行人徐某某相撞,事故致车辆损坏,徐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1月03日与被害人徐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徐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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