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川Y*****小型普通客车从平昌县得胜镇车站方向往得胜小学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得胜镇马鞍街58号道路处时,在车辆掉头过程中将路边行人吴某乙顶撞至58号门市卷帘门上,致车辆、卷帘门受损、吴某乙受伤,后吴某乙经平昌县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向吴某乙亲属全额支付赔偿金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