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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五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3********,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住宜兴市**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一辆苏******号小型轿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泗县**乡**村路段事故地点时,因观察疏忽、超速行驶,撞到路边行人李某乙,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人代替吴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现患高钾血症、尿毒症、败血症等糖尿病并发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宜兴市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和报告书;

6.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经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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