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A1E驾驶证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孙某明沿莱西市东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41号线杆处,发现张某涛停放在路右侧的鲁******号轮式拖拉机,吴某某驾车向左打方向躲避过程中,因发现情况晚距离较近,右侧后视镜部与拖拉机左后部发生刮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沿东朴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吴某某、孙某明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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