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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县**********住岳阳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9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6日由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湘F5****”小车沿岳阳县荣公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荣公线*******附近的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路边行人任某某、方某某撞倒,造成方某某当场死亡,任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害人任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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