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02196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岳阳市****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月4日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汽车沿本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陵矶**附近时,遇行人田某甲带着孙子周某乙在人行横道线附近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吴某某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撞上田某甲和周某乙,造成车辆受损、行人田某甲及周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吴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及救护电话。田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田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周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湘******小型汽车车身前部与行人发生了碰撞接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8km/h~43km/h。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家属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2020]病鉴字第32号、岳巴陵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81号、岳平安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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