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0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安市**镇**村**号,家住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闽G*****号摩托车(后座载其妻子被害人阮某某)行驶至永安市**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路边,造成被害人阮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8年8月31日死亡的事故后果。2018年10月8日,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阮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阮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引起呼吸 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10月 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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