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市**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浙GF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武义县环城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6时06分,当车行驶至栖霞花苑一区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何某某受伤经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并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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