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0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轮式专用车沿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坪山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平乐骨科医院后门路段右转弯时,该车右前部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由被害人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甘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