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7********,苗族,大专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观山湖区**房**栋**楼**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贵A5****号小型轿车搭载姚某某、黄某某等5人从清镇市时光贵州往百花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清镇市**路**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撞到人行横道处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同行人员黄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吴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2020年9月7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吴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2.2mg/100ml。2020年9月8日,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9月9日,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A5****小型轿车制动系、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照明信号装置除右侧近光灯因本次事故损坏未能正常点亮外,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正常,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1km/h-89km/h。2020年9月10日,经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2020年9月18日,吴某甲家属吴某乙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吴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85万元整,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吴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尸表检验等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且系在校学生,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