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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运输,出生地湖北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街**号,现住湖北省**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3时许,徐某某驾驶鄂A****P小型轿车载张某某沿**高速公路**向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爆胎,停于950KM+400M处应急车道内维修;13时4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鄂H****7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该处时,因捡拾掉落车内的手机,致其车辆撞上正在应急车道修车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钟祥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立即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89412.50元的基础上,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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