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居住证号82000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闽侯县**镇**村**村**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闽******小轿车从闽侯县**村沿林森大道往五虎山隧道方向行驶,途经**镇**道**村路段,因没有注意路况且超速行驶,碰撞横穿马路的行人郭某某,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家属人民币75万元,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的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