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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教师,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号,现住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冰,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7时56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闽清县白樟镇往闽清县省璜镇方向行驶,途经闽清县**镇**街**号**路段刮碰前方路右行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在现场拨打“120”、叫他人拨打“110”。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其驾车肇事的经过。案发后,吴某某已经赔偿死者王某甲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6326.13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对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委托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后自首,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吴某某在案发后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6326.13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对吴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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