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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横石水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19年12月01日15时许,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沿翁源县龙仙镇方向行驶至龙仙镇马山村青石桥路段的人行横道区域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涂某某(男,73岁)发生碰撞,致涂某某倒地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至2020年3月21日死亡,二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吴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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