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赤峰市松山区**楼**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8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赤峰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9月15日两次退查后移送起诉。
赤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之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驾车逃逸,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赤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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