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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5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驾驶员,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11月1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3日16时49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渝A31503的公交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大桥中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车头右前部将站在最右侧车道内的被害人黄某某撞倒在地,致黄某某送医后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随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所在的重庆两江公共交通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7353.4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有证人姚某某、李某某、宇某某的证言、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110报警单、出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结果告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住院病历、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赔偿协议书等书证、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有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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