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湘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道**街道**大学前地段时,恰遇被害人刘某丙由西向东步行过人行横道,湘******小型轿车与刘某丙相撞,造成刘某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7日,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2日,吴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目前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其中吴某某赔偿了人民币14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了人民币100万元),吴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尸体检验及死因分析、车辆碰撞痕迹、车辆行驶速度的鉴定意见;4.证人杨某某、厉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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