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麻城市**办事处**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村**垸**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鄂J*****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麻城市沪蓉大道车管所门前路段,因违反交通信号横过道路,撞上李某某(男,被害人,殁年55岁)驾驶的鄂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李某某送医救治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死因系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将伤者送医救治,后已向被害方全额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及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麻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4.麻城市沪蓉大道车管所门口的监控视频;5.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罪系过失犯罪,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全额赔偿被害方,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