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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619******00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30分许,吴某某驾驶甘JF****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渭源县县城滨河南路向渭源县清源镇张家湾村新农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清源镇张家湾村陡林社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骑行的“永久”牌自行车相撞,致张艳菊受伤,车辆损坏,张某某经渭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一起死亡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系生前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2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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