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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侦监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 年 ** 月 **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83********,汉族,大学文化,苏州**有限合伙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花园 ** 幢**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 年 5 月 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7 年期间,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其本人名下苏州虎丘区科技城**花园**幢**室的房屋所有权证2本和国有土地使用证1本,欲用于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被查获。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土地证、房产证;

2.书证:人口信息等;

3.证人关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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