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平邑县人,任青岛**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2018年1月份以来通过姓李、姓潘男子手里多次购买商业承兑汇票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用于自己资金周转。后经姓李男子手中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利用电脑软件通过票据打印机私自打印假商业承兑汇票便于资金周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是否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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