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5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区**大街**小区**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3 月份至2015 年年底,吴某某以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巴林左旗上京广场项目,在承建该工程期间,多次加盖过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16 年,吴某某将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开庭审理期间,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巴林左旗上京广场项目涉及其公司的手续、公章全部是伪造的。2019 年4 月23 日,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嵇某某向巴林左旗公安局提供盖有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有吴某某签字)、盖有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公章的文据(有吴某某签字),后经过巴林左旗公安局聘请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收据、支据的印章与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原件、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印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经过巴林左旗公安局进一步侦查, 2012 年5 、6 月份,吴某某在没有给杨某某任何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也未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让杨某某私自到巴林左旗**宾馆楼下的打印部刻制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项目部公章,该两枚公章刻好之后,杨某某将印章交由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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