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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吴某某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与吴某某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吴某某提供多份复印件、公文和印章上交法庭,后吴某某在2011年12月30日法院工作人员对他的询问过程中,承认提供有随州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系伪造,2019年9月17日经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显示随州市“**”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和印章均不存在;吴某某还供述为了办理房产证伪造随州市“**”公司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9年9月17日,经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在**办事处**组无地籍档案;2019年9月17日,办案单位在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吴某某以随州市“**”公司名义申请办理房屋分割的手续中,再次发现吴某某提供的随州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办案单位经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显示随州市“**”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公司名称和注册时间均不存在。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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