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本市思明区********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婵,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8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闽D*****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金山路吕岭路口至仙岳路口段时,因违章被交警要求查验机动车驾驶证,其出示了一本贴有其本人头像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姓名“吴某某”,证件号3522291973********),后被交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伪造和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机动车驾驶证(姓名“吴某某”,证号3522291973********)一本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提取笔录;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2011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交通违法记录清单、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出具的《关于协助鉴别“吴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真伪情况的函》;6.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移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理。

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