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8年专科文化月专科文化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社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请托本市公安局横店分局辅警沈某某(已判决)查询其情人金某某的行踪信息,沈某某遂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通过横店分局公安内网电脑登录金华市视频综合应用系统,获取金某某名下牌号为浙GNU**车辆行踪轨迹信息60余条,并提供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事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累计支付好处费人民币12866元给沈某某。
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横店镇**酒店抓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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