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广东**传媒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了获取客户信息,使用QQ向外交换转发包含公民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等资料的公民个人信息14889条,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2964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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