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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号,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从同案人陈某某处非法获取的贵安新天地贵府苑等苑区相关业主个人信息,又于2018年11月29日以微信传输方式非法提供给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经福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为贵安新天地的贵府苑、贵豪苑、贵岚苑、贵轩苑四个苑区业主信息,包含小区名称门牌、业主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共有8639条个人信息,经审计,扣除重复信息,上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7201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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