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031977********,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苑**栋**门**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07年3月7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的信用卡(卡号40636610********),吴某某一直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8年6月起其无法正常偿还广发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欠款, 至2018年10月23日止一共恶意透支本金95289.50元。期间,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打电话、寄挂号信函以及委托律师事务所上门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对吴某某进行催款,但是吴某某未按照广发行每月最低还款额要求还款。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使用上述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已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广发银行多次电话长期催收,并上门催收拍照记录,至被查获时仍未还清欠款。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将广发银行对其减免后的欠款92000元全部还清,广发银行出具了《谅解书》,并对吴某某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过两次以上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还清欠款,获得了发卡银行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10条“恶意透支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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