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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2年4月在被害单位中国**银行内江市分行办理牡丹银联信用卡(卡号43812600********)。自2019年起,吴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透支信用卡。截止2020年10月20日,逾期11期,逾期金额78933.07元,其中本金63191.36元,违约金2828元,逾期利息12913.49元。自逾期开始,工行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催收,但其仍未归还所欠款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退还本金3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已与被害单位达成了还款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还部分本金,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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