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0********,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社区**委**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通辽分行申领牡丹卡信用卡一枚。吴某某使用该卡后,于2015年8月15日开始逾期还款,截止至2018年4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通辽市分行报案时,吴某某持有该卡透支本金455855.79元,利息282123.63元,本息合计737979.42元,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于2018年5月25日受案,2018年11月15日决定对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查,吴某某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1月15日,分十三次向其使用的信用卡还款456081.35元,于11月20日还款348562.79元,合计804644.14元,其中透支本金455855.79元,利息340288.25元,滞纳金8500元,透支本息全部偿还。
具体还款情况如下:
2018年6月22日还款2万元;7月25日还款2万元;7月26日还款1万元;7月30日分四次共计还款16万元;10月25日还款4.8万元;10月26日还款4.99万元;10月27日还款4.99万元;10月28日分两次还款86281.35元;(以上合计444081.35元);11月15日还款1.2万元;11月20日还款348562.79元。
2018年11月15日,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已经全部偿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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