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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经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76********,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迁西县XXXX一村0**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30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迁西县XX支行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60000元的信用卡,开卡后进行正常消费。2019年5月8日,该卡进入逾期后吴某某拒绝还款。经农行工作人员以电话、上门、EMS邮寄等方式进行多次催收仍拒绝还款,截止2019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所办理的信用卡,尚有本金62329.69元未归还。2019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将所欠款项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积极将所欠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全部还清,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且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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