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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包庇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南阳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栋**楼**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了解得知耒阳市经济开发区大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的负责人之一曾某某(另案处理)有融资需求,便到大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去找曾某某。曾某某认识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屈某某后,屈某某多次找曾某某表达想跟曾某某做一笔融资业务。谭某某(另案处理)跟伍某某(另案处理)提到有个好事,如果做成了算伍某某一份。2017年5月初,谭某某、曾某某约伍某某一起到长沙一写字楼对融资租赁中介实际控制人高志(另案处理)的公司考察。后该笔融资业务做成(大市产业园融资1.5亿),按事前约定,高某某获取融资服务费750万元钱,将500万元给了曾某某,130万元钱给了屈某某。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谭某某、曾某某约伍某某开车到耒阳市**区曾某某家。曾某某从卧室拿出350万人民币现金出来给伍某某和谭某某。伍某某和谭某某将350万元钱放到谭某某的车后备箱,谭某某说分100万给伍某某并称他自己的250万也先放伍某某家,次日来拿。第二天,谭某某联系伍某某将其寄存在伍某某家的250万现金拿走。2019年4月,谭某某约伍某某在耒阳市住建局附近见面,称其融资拿回扣的事被查出了,之前分的100万需要退回去。2019年10月初,曾某某联系伍某某和谭某某一起在伍某某的办公室汇合,商量退赃的事情。谭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希望吴某甲帮其“顶包”,吴某甲答应了谭某某。此后,谭某某、曾某某、伍某某、吴某甲四人多次在耒阳市正源学校对面吴某甲的公司二楼汇合,一起商量如何统一口径让吴某甲帮谭某某“顶包”去耒阳市**委、监察委投案。同时由谭某某负责在曾某某写的投案情况说明基础上修改定稿,统一投案的口径。2019年11月3日左右,曾某某到耒阳市经济开发区**委投案,提交事先准备的投案情况说明,并按之前谭某某、曾某某、伍某某、吴某甲事先商量的说法作了供述。2019年11月8日,吴某甲向耒阳市**委顶替谭某某投案,当天下午,谭某某拿了30万元钱作赃款给吴某甲上交耒阳市**委。2019年11月9日,伍某某按之前商量好的说法,到耒阳市**委投案。为防止串供被查处,2019年11月11日,谭某某、曾某某安排吴某甲与融资出资方屈某某在耒阳市灶市**洗车场见面。后屈某某到耒阳市**委投案。当天,曾某某、屈某某被耒阳市监察委立案侦查。在中共耒阳市**委、耒阳市监察委调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明知谭某某涉嫌犯罪,为包庇谭某某而替谭某某顶包,经集体串供后向耒阳市**委投案,并按事先商量好的说法向调查人员陈述案情,企图包庇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谭某某。在耒阳市**委、监察委移送耒阳市公安局之后,经办案人员耐心教育,释理说法后,如实供述了其顶替谭某某参与融资收受回扣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事情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投案悔过书、自述材料、交易明细记录、起诉书、处分通报、劳动合同书、线索移送函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吴某乙、屈某某、高某某、曾某某、伍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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