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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包庇案)_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人,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林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林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起诉)与郭某某离婚,2019年11月12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窜至**乡“赤峰**有限责任公司”,右手持单刃尖刀向郭某某胸部、腹部及背部猛刺数刀,致郭某某死亡。2019年11月13日早上6时许,王某某将杀死郭某某一事告知吴某某,吴某某驾车将王某某送至林西县**镇**小区附近2019年11月13日中午11时许,公安机关找到吴某某,吴某某向公安机关隐瞒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见面及将王某某送至林西县**镇**小区附近的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另审查吴某某向王某某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涉嫌窝藏罪,但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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