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对吴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海口市海甸岛**游艇会**楼吃饭,期间喝酒,吴某某酒后驾驶琼A1****的小轿车至海口市海甸岛碧海大道路口,与孙某某停放的琼A0****大众小轿车发生剐蹭。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 吴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案发后吴某某对孙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海口市海甸岛**游艇会聚餐饮酒后无事生非,毁坏杨某某霸道汽车,毁坏**公司游艇会停车杆及工地铁皮围挡,追逐殴打刘某某,吴某某与屈某某发生扭打,吴某某被屈某某打倒在地,期间吴某某开车驶向人群后急刹车。民警到场将吴某某带至办案区,吴某某在办案区无故殴打王某某。案发后吴某某取得杨某某、刘某某谅解。经鉴定,刘某某损伤为轻微伤;被损坏围挡(修复)价格为1005元,停车道闸杆价格为233元,共计1238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伸缩棍一根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书 记 员:陈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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