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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对吴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海口市海甸岛**游艇会**楼吃饭,期间喝酒,吴某某酒后驾驶琼A1****的小轿车至海口市海甸岛碧海大道路口,与孙某某停放的琼A0****大众小轿车发生剐蹭。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 吴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案发后吴某某对孙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海口市海甸岛**游艇会聚餐饮酒后无事生非,毁坏杨某某霸道汽车,毁坏**公司游艇会停车杆及工地铁皮围挡,追逐殴打刘某某,吴某某与屈某某发生扭打,吴某某被屈某某打倒在地,期间吴某某开车驶向人群后急刹车。民警到场将吴某某带至办案区,吴某某在办案区无故殴打王某某。案发后吴某某取得杨某某、刘某某谅解。经鉴定,刘某某损伤为轻微伤;被损坏围挡(修复)价格为1005元,停车道闸杆价格为233元,共计1238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伸缩棍一根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书 记 员:陈金清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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