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2********,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雷、朱冉冉,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到桃岭乡东冲村土田组,因琐事与刘某某、杜某某发生纠纷,后吴某某离开,民警在金寨县人民医院将其查获。遂对吴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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