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75********,土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区**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余角里路如家酒店出发,行驶至余角里路、珠江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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