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0********,侗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榕江县**镇**街道**社区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榕江县**镇**村往榕江**方向行驶,于21时31分行驶至**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吴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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