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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0********侗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榕江县**镇**街道**社区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榕江****村往榕江**方向行驶,于21时31分行驶至**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吴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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