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麒麟区**小区**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2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同事在单位吃饭喝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玉带路准备回警苑小区住处,当其行至警苑小区二号院北门时,与施某某所驾云******号小型轿车(出租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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