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粤WWT****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线1117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树禾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0.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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