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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吴树禾)(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11016211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村委**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于2019年6月1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粤WWT****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线1117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树禾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0.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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