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乡**村**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15时57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辽A****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七号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并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89.16mg/100ml。
2018年3月14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突发疾病在送医途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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