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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6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吉林省乾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8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吉林省乾安县**镇**街**。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T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3时37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中间街7号附近路段时,与他人发生冲突,被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查获,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移交给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 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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