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1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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