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36分,吴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街上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83.0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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